专家建议:我国的《拍卖法》理论体系要抓紧完善《社会观察》
2024-01-30 来源:中国社会观察网

前些时候,几位法学界的新人给我将了一军,他们谈到我国的《拍卖法》及其理论体系需要完善。确实啊,我国的这个拍卖体系是花样繁多,而且很多拍卖成交都是巨额上升,但是我们拍卖法的规定却是少之又少,最主要的是拍卖这个基本上是终身的,但是作为规定这个终身的这种拍卖的情况也是非常重要的。需要深入细化并加以完善。

比如说这个房屋买卖,我们国家虽然有70年产权的做法,但不完整。一些有钱的人是有点望而却步。西方国家的终身的产权制度对他们有吸引力,当然还有教育制度,还有医疗制度。我们这个方面的改革是呼之欲出。如说建造大型医院,有关于大型发展和生存的基础设施。这些都要花很多钱,这些可能是让社会多家来买单。例如水库与桥梁,最少是300年,人家是有继承制度的。比如说我们将来个人可以介入的飞机场,也必须有合适的产权制度,才能发展壮大的们的国家。

再比如。我们这个有一个山区坡地,这个山区的荒地适合创建一个公墓,许多人都非常欢迎这个做法。但是,这个公墓应该是产权多长时间?它是永久性的,还是具有时间限制的?拍卖土地,这个土地被拍卖了,是不是就可以是永久的呢?我们看上去是永久的,这是拍卖的,很少反悔的。反之接着拍卖,而且没有遗留问题。

买卖合同跟拍卖土地、拍卖使用权是完全不一样的,这是两个制度体系,没有承继上的关系。法院不能用《合同法》的条款来规范终身使用权或永久使用权。

确实,包括我们的住宅产权,这个70年产权等等,都在变动之中,这种变动的情况与我国的经济大规模发展相适应。相反呢,如果《拍卖法》条款比较少,方法陈旧,而且我们的定义的概念也束缚人们手脚。所以我们有必要去认真探讨这个探讨一下这个《拍卖法》的产权及其变动的相关规范。这个规范后的《拍卖法》它的产权制度、它的时间长短、有什么情况应该予以规范。

我们可以认为当前的《拍卖法》和产权制度,这个至少是这个70年甚至更长。回顾当初做出了拍卖的制度体系,这个土地的使用权是归这个拍卖所得的用户,终身拥有,并且可以继承转让和交易。这个是终身享有的。

因为拍卖而协议形成的系统制度,是从国外的拍卖制度演变而来的。国外的拍卖制度,经过一两百年的社会规范,终于形成了一个生命力比我们强得多的制度。我们中国人有很多富豪移民到国外去是因为国外产权制度,有教育制度和医疗制度的保障。因此他们纷纷投资海外。最近两年我们的一些制度将有可能跟国外接轨,所以外资进了中国的浪潮也是看一看,等一等。

拍卖形成的制度完全不同于我们《合同法》形成的制度,因为《合同法》形成的制度是买卖交易,所以20年通常已经足够了。

我们的房屋产权制度,现在是70年的产权关系,但是人大代表的呼声这个是很强烈的,可能也将随之改变。像英国,法国,美国,俄罗斯、西班牙、葡萄牙这些国家的永久的住房产权制度是一样的。那么有的制度可能是100年以上200年的产权关系,甚至永久的关系。比如说建造博物馆,个体经济投入的海洋馆,等等,都需要有产权关系的加持,否则没有人来投资。这种私人产权应该是多少年?这和我们吸引外资的节奏是同样的,没有合适的制度来保障,那么人家不做这个投资,这会影响我国的经济长远发展。

我们认为应该到了为《拍卖法》制定规范的时候,我们全国的法学界同仁,尤其是他的领军人物,应该首先拿出一个《拍卖法》的样本过来,以及引导大家讨论,形成一个很好的法律体系。中国应该成为一个很好的法律规范城市,以引导城市在规范的道路上发展壮大自己的城市经济啊,并且在改革开放当中,发展自己成为有实力的领航者。(著名法学家 李开发 刘强华提供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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